一、宗旨
為進一步規範産權交易行為,維護産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産權交易挂牌審核質量,根據金華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稱“本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在本所進行的産權交易公開挂牌審核活動。
三、項目受理
本所由交易業務部受理人員專門接受挂牌項目的登記。
(一)經辦人員對産權轉讓雙方提交的登記材料要進行核對。對材料要件齊全的項目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項目不予登記。
(二)對于已登記的項目出具項目受理單,載明受理時間。公開挂牌審核完成,經辦人員應及時通知轉讓方前來辦理相關手續。
(三)交易結算部對交易項目收取費用,并在交易系統中予以确認。
(四)經辦人員按規定在交易合同上蓋章和騎縫印章,打印交割單,并當即做好産權交易相關資料的歸檔。
(五)交易業務部為産權交易挂牌審核的主辦部門,按照審批權限由相關審核人員提供審核意見,并逐級審批。
四、審核程序
産權交易挂牌審核嚴格按照初審、複審、主審的多級審核制度及按審批權限設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一)初審
初審人員須全面審核所遞交的挂牌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對具備主體資格、符合交易條件、附件材料齊全的挂牌申請予以受理,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複審
複審人員負責對初審意見進行核實和确認,複審人員複審後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三)主審
主審負責對初審、複審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核。主審人員審核後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五、審核和審批權限
(一)初審
交易業務部受理産權轉讓挂牌的工作人員對轉讓雙方所提交的交易項目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二)複審
複審權為交易業務部經理擁有,對初審所提交的項目進行複查,并對可行性提出複審意見。
(三)主審
主審權為本所總經理擁有,對經複查後所提交的交易項目進行審批,擁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是否同意挂牌。
(四)特審
特審權為經理擴大會議擁有,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産權交易挂牌須由經理擴大會議審核出具相應的意見:
1.産權交易主體資格有特殊性的;
2.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審批程序有特殊性的;
3.轉讓成交價格有特殊性的;
4.其他特殊情況。
六、審核期限
對符合挂牌要求的挂牌申請書受理後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工作(出讓方不能及時提供補充材料的除外)。
對具有交易特殊性的可相應延期。
七、禁止行為
1.經辦人員對在經辦過程中涉及保密的資料負有相應的保密責任;
2.經辦人員不得直接或者變相進行産權交易中介活動及有損于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的行為;
3.經辦人員不得從事有損于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因違規等嚴重工作失職造成國有、集體資産流失或者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外,對構成違法的,應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本所。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