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由交易雙方分别向金華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稱“本所”)提出申請
(一)出讓方應提交文件:
A.股權類
1.産權(股權類)出讓挂牌申請書;
2.被轉讓産權權屬證明的有關文件;
3.企業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個人身份證;
4.内部決策文件(按企業内部規定程序);
5.産權轉讓的相關批準文件(超越授權範圍資産的提供,集體産權轉讓參照國有産權轉讓辦理);
6.驗資報告、審計報告;
7.資産評估報告及核準備案材料;
8.轉讓方案及改制方案(涉及企業改制的提供);
9.職代會決議及職工安置方案(全資或控股的,轉讓後不再擁有控股權的);
10.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證明(涉及債務轉移的提供);
11.法律意見書;
12.其他相關文件。
B.實物資産類:
1.産權(資産類)出讓挂牌申請書;
2.标的權屬證明等證照件(需要權屬登記或準許的物品);
3.企業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個人身份證;
4.内部決策文件(按企業内部規定程序);
5.産權轉讓的相關批準文件(超越授權範圍資産的提供);
6.資産評估報告及核準、備案材料;
7.其他相關文件。
(二)受讓方應提交文件:
1.申購書;
2.主體資格證明資料;
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
4.法人内部決策文件或批準文件;
5.資金或相關資信證明;
6.其他文件。
二、審核、登記
由本所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财政部發布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華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對出讓方和受讓方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進行審核後予以挂牌公告。
三、确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
1)對出讓資産進行資産清查及資産評估;
2)一般以評估價作為轉讓價格的底價,其中國有資産低于評估價且超出授權的應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出讓方應當依據确定的《産權轉讓公告》的内容及相關規定,完成《産權交易合同》的範本制作,供受讓方參考。
四、申購、成交
1)申購人編制《競買文件》;
2)繳付保證金;
3)申購人經資格确認後,進行标的現狀調查核實。
五、成交方式
産權交易可采取競價轉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1)産權轉讓信息通過公開挂牌後,征集産生二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本所依據相關約定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産權轉讓的方式;
2)産權轉讓信息通過公開挂牌後,隻産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雙方進行協議轉讓;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符合商業慣列的其他交易方式。
六、簽訂合同
在交易價格及其他補充交易條件确定後,在本所的主持下,由交易雙方簽訂《産權交易合同》,一式七份。
1)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經本所簽署意見後生效。
2)根據産權轉讓雙方簽訂的《産權交易合同》,由本所出具産權交易憑證,産權交易憑證應載明:項目編号、簽約日期、挂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标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标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與支付方式、産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
七、産權交割
1)《産權交易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規定支付成交價款或者達成支付成交價款協議後,産權轉讓雙方應盡快按約定辦理産權交割手續。
2)實物資産類的交割由出讓方、受讓方、本所等單位共同派員參加,也可在交易雙方間進行。并據實填寫産權交接清單。
八、辦理過戶
1)涉及産權的權證,在交割手續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内,交易雙方須憑本所出具的産權交易憑證到當地工商、土地、房産等管理部門分别辦理相關權證的變更手續。
2)産權交易雙方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